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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媒体不得擅自发布规定
编号:227 阅读30118次 2007/6/25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艾福梅、田雨、邹声文)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定曾引起中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解读”文章更是“千人千面”:“媒体今后报道突发事件就要受到处罚”“媒体违反规定报道就处罚”“这个规定就是要限制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等。

  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包括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此外,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介绍,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认为,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新闻媒体也应报道真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还有人认为,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要不要采用罚款的手段,尤其是规定只给予罚款的处罚是否妥当,值得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在草案中新增有关规定,禁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

  草案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责令改正,对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草案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一审稿第45条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经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删除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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