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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起强迫青少年卖淫案看少女维权
编号:231 阅读37487次 2007/6/28 来源:新浪网

案例一:主人公:林琳(化名17岁)

职业:学生 

事件:2006年4月初,云南17岁少女林琳带着一脸疲惫而憔悴的面容,急急忙忙地来到陕西省妇联反映:2005年10月,西安一自称叫王永(化名,28岁)的男子到云南我的家乡,持着盖有公章的招工介绍信,在我们村上招了3个和我年龄相仿的女孩一同到西安市郊县一歌舞厅当服务员。说好每月1000元的工资,由于我们家乡地处偏僻的小山村,这么多的工资对我们山村的农民来说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准备好一切行李后,我和两个姐妹一起跟随王永来到了西安的一个郊县。到了那里我们才发现还有好多和我们同龄的女孩子也从各地到了这里,我们十几个女孩子被王永他们安排在一间大房子里面,没有床没有当初招工时说的洗澡间,女孩子睡的都是在地上打成的通铺。最初的三天,我和姐妹们要求去看工作的场地,可王永他们说:“场地正在着手安排,不要着急,先休息几天再说。”由于感觉没有事情可做,一天我和姐妹们向王永提出准备到西安去看看,这个时候王永却改变了往日“和蔼可亲”的态度,对我们吼道:“谁也不要走,等着老板安排活路!”让我和姐妹们没有想到的是,老板给我们安排的活路就是,把我们锁在二楼上让我们陪客人,包括睡觉,谁不愿意就打。我这才想到我们被王永他们给骗了,掉进了从事色情服务的陷阱,此后我们就失去了人身自由。2006年刚过完年不久,生意不是太好,加之我们来的时间也长了,看管我们的人也就放松了警惕,一次借上厕所的机会我便跑了出来。不敢去派出所报案,就跑到你们妇联来,希望得到救助,把身陷色情场所的其他姐妹给救出来,因为我们那里被强迫从事卖淫的女孩子年龄都不到18岁,也是用同样的手段欺骗来的,许多女孩因为长期从事卖淫大多都感染上了性病。随后,在陕西省妇联的帮助下,组织卖淫的犯罪团伙被警方打掉。

案例二:主人公:陈霞(化名18岁)

职业:学生 

事件:2006年暑假刚放,18岁的湖北姑娘陈霞为了减轻父母的经济负担,便从湖北老家一人背着父母来到了西安,准备找份工作希望能够把下学期的学费赚到手。从未来过西安的她,在下了火车后不知道去哪里找工作,于是就漫无目的地顺着火车站转,当她经过一家中介所门前时,发现该中介所门前的招聘牌上写着招聘饭店服务员。满怀着希望,陈霞把她的意图说给了该中介所老板,老板随即把她介绍到了一家歌舞厅当服务员。陈霞办完手续高高兴兴地来到某歌舞厅准备开始干她的服务员工作时,该歌舞厅老板却对她说:“我们这里的服务员都是陪客人的,没有工资全凭自己的肉体去赚!”说完后老板转身而去。听了老板的话后,陈霞半天没有反应过来,等她明白过来是怎么回事情后就羞愧难当地背着自己的包往外走,可是,歌舞厅的几个彪形大汉却挡住了陈霞的去路。原来,她是该歌舞厅老板高价买回来的陪客女,于是陈霞被困在了该歌舞厅,老板逼迫她从事色情服务。从小受到良好家庭教育的陈霞,说什么也不愿意走上这样的道路,宁死不从,为保持她清白的女儿身,陈霞就从该歌舞厅的二楼跳下逃生,谁知道这一跳不但没有逃得了还将自己摔成重伤,腰椎骨骨折,终身残疾再也站立不起来。

 案例三:主人公:妞妞(化名13岁)

职业:初一学生

事件:2006年10月中旬,家住咸阳某乡的王英(化名)带着年仅13岁的女儿妞妞,向陕西省妇联权益部哭诉了上初一的女儿被28岁的无业人员赵亮(化名)拐骗到汉中逼迫从事色情服务的遭遇。王英说:“2006年初,为了孩子学习方便,我和丈夫省吃俭用买了台电脑。农村人不懂得网络上的是是非非,想着女儿只是上网查学习资料,我们没有想到的是女儿一边利用电脑学习,一边在上网聊天,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比她大近20岁的网友赵亮,在聊了几个月后,女儿竟然瞒着我和丈夫到汉中见这个网友赵亮。这一见就是几个月没有回来,直到当地派出所将女儿送回家后,经过我们的问话才知道了发生在女儿身上的一切。原来,女儿妞妞在和赵亮认识后,赵亮说汉中多么的好玩,并答应妞妞到汉中后给妞妞买一个游戏机,还可以认识好多网友,从来都没有到外面去过的女儿经不住赵亮的诱惑和好话游说,就背着我和丈夫偷偷坐车去了汉中,结果到了汉中后的当天晚上,妞妞就被赵亮和其三个朋友轮奸,并威胁妞妞不许对外人说,要是对外人说就杀我们全家,你想一个13岁的小孩子哪里经得起赵亮他们的吓唬,就不敢吭声。失去自由的妞妞随后又被赵亮他们一伙卖到了当地一家歌舞厅强迫从事色情服务,经受不住身心摧残的妞妞实在难以承受非人折磨,就从该歌舞厅三楼跳下,结果摔成骨盆粉碎性骨折,从而导致终身残疾。现在还躺在床上,叫我们一家人怎么办呢?所以,我今天带妞妞来,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

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宁焕侠

拐骗、强迫少女卖淫是近年来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一个显著特点。此类案件多为有组织、有分工、有协作的团伙作案。

这些作案者往往通过攀老乡、谈恋爱、一起旅游、介绍条件好收入高的工作为由,有的甚至以“合法”的招工程序,具有极大的欺骗性。诱骗的也多是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的未成年少女。这些少女涉世不深,抵挡不住对外地、对城市、对工作、对高收入的诱惑,往往容易上当受骗。她们被拐骗后就以严格限制人身自由、抢奸、威胁、恐吓、打骂、不准吃饭等种种暴力手段逼迫其从事色情服务,使她们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的摧残,有的患有严重的妇科病,有的感染上难以治愈的性病,有的因拒绝从事色情服务跳楼致伤、致残,有的生活在恐惧羞愤中,有的夜不能眠,有的自我封闭,有的自暴自弃,其家庭成员也因此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诱骗强迫少女卖淫是一种极其野蛮、残忍的社会丑恶现象,不仅严重地践踏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而且污染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为了预防和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相关部门和团体应加大有关法律政策和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全社会必须提升法制意识,自觉地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基本人权。执法机关要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服务行业、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网吧经营者要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劳动就业部门要以初中、高中毕业生和返乡女青年为重点,及时提供就业信息,细心做好就业咨询和就业指导工作,加大一条龙服务工作力度,动员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女青年走有组织的输出渠道。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女孩的监护,教育未成年女孩提高防骗防拐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不要轻信他人的花言巧语,避免盲目跟随他人或独自外出务工。 

省妇联维权志愿者、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清

诱拐并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妇女儿童从事色情服务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基本人权,犯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或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小女孩卖淫的,或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或抢奸后迫使卖淫的,或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小女孩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四:主人公:兰兰(化名14岁)等十余人

职业:学生

事件:2006年9月11日,陕西省妇联收到来自宝鸡扶风十几位家长的投诉信,投诉当地警方行政不作为,导致10余名被拐卖少女难获解救的事件。接到家长的投诉后,陕西省妇联高度重视,在向相关部门汇报的同时,展开了对此事件调查。此事经过媒体曝光后,彻底揭开了事实真相。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14岁的兰兰。

2006年7月份的一天,14岁的初一学生兰兰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人拐骗,其继父在当地派出所报案遭到拒绝后,就自费走遍各大中小城市,暗暗寻找兰兰。足迹踏遍宝鸡、西安、山西、成都、河南等地,仍然没有找到女儿的下落。“我就不信这个邪,就是找到死我都要找见我的女儿。活要见人,死要见尸。”为了尽快找到女儿兰兰,继父灵机一动,自己扮作“嫖客”自订寻女路线,沿途只要是有娱乐场所的地方,兰兰的继父就要扮作“嫖客”“光顾”一次,功夫不负有心人,兰兰的继父终于在山西夏店一色情洗浴中心将女儿兰兰解救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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