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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打拐”还需制度保障
编号:487 阅读34982次 2011/2/18 来源:济南日报

春节期间,一个名为“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激发人们信心的是,被拐近四年的彭文乐在春节期间回到了父母身边,正是网络帮这个家庭团圆。

网络的力量是神奇而巨大的,网络也成为打拐的一个新方式、新手段。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10日表示,群众的参与对于拓宽线索来源、打击震慑犯罪、解救未成年人及提供社会救助具有积极意义。

微博打拐的成功,要感谢民众的热情。笔者认为,微博打拐确实是一条解救被拐卖人群的好办法。但是,还有很多被拐卖的人是身处闭塞的农村和山区,他们或许连电视都不一定能看上,与网络的距离更远。如何将微博打拐形成长效机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保障,让人贩子无处可躲,无利可图,最终放弃拐卖人口才是探讨的最终方向。


举例来说,相关部门是否应该设立一条耳熟能详、连小孩子都能知道用途的热线电话?就如110、119、120这样的电话,只要人们在生活中发现了可疑的被拐人群,可以直接通过这个电话将信息上传到相关打拐部门;是否应该考虑全面立法,禁止儿童乞讨?人们历来习惯“法无不禁则可”,只有从源头掐断他们拐卖儿童谋利的渠道,才可以减少拐卖儿童的发生;是否应加大对拐卖人口的惩处力度?之所以贩卖人口、拐卖儿童和妇女的行为屡禁不止,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法律对其的处罚力度并不算严。法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没有制度和机制的保障,很多事情往往是从热情洋溢到寂寥散场;没有法律的保障,就难以掐断犯罪的源头。法治社会,打拐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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