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报讯 巫溪县两男子相约拐卖儿童,但在逃跑过程中,因遭遇车祸,拐走的儿童被成功解救。儿童没有被卖出,被告人是否该判处拐卖儿童罪呢?近日,巫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拐卖儿童的案件。
两男子拐卖儿童获刑
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约定,由李某某偷到儿童,王某某负责找买主,并商量以2万元的价格将偷得的儿童卖掉。
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驾驶长安车行驶至巫溪县鱼鳞乡五宋村,将该村7岁的陈某抱到车上后逃跑。后因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撞到了一个桥墩上,致使车辆损坏,二被告将陈某放在路边逃走。陈某被成功解救。(本站:110寻人网 www.110xr.com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案件的定性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拐卖儿童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拐骗儿童罪。最后,经合议庭合议,以拐卖儿童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和王某某进行量刑处罚。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和王某某均表示服判,而且不上诉。庭审结束后,二被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不已,并当庭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道歉认错。二被告对各自的亲人也进行了承诺,表示一定吸取这次的教训,在狱中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出狱后开始新的生活。
拐骗和拐卖儿童有别(本站:110寻人网 www.110xr.com )
据介绍,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虽然犯罪手段相似,犯罪对象相同,但是侵犯的客体、犯罪目的不同。所谓拐骗儿童罪,是指利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而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对于直接抢走、偷走婴幼儿的所谓“拐骗”儿童犯罪,这与拐卖儿童犯罪的手段并没有差别。其实,区分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拐卖儿童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无此目的不构成该罪。拐骗儿童罪不以出卖儿童为目的,其目的通常是自己或送他人收养,也有少数收养者是为了自己使唤、奴役拐骗来的儿童。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对于拐骗儿童罪,一般情况下是以欺骗、诱拐为手段,拐骗对象多为学龄儿童。
关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和王某某偷盗幼儿并以出卖为目的,应该按照拐卖儿童罪进行量刑。(本站:110寻人网 www.110xr.com )